首页 > 就诊指南 > 常见疾病 >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

  别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概述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SARS),又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infectious atypical pneumonia),是由SARS冠状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系统传染病,主要通过短距离飞沫、接触患者呼吸道分泌物及密切接触传播,临床上以起急、发热、头痛、肌肉酸痛、乏力、干咳少痰、腹泻、白细胞减少等为特征,严重者出现气促或呼吸窘迫,临床上以对症治疗为主。
   本病是一种新的呼吸道传染病,2002年底首先在我国广东省出现,其后迅速蔓延至全国24个省区及全世界33个国家和地区。SARS的临床表现与其他非典型肺炎相类似,但具有传染性强、群体发病、病情进展迅速、病死率较高等特点。2003年4月我国将其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范畴。2004年12月传染病防治法将SARS列为乙类传染病,但其预防、控制措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方法执行。

症状

潜伏期1~16日,常见为3~6日。
   典型患者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94.4%~100%的患者有发热,伴有畏寒,体温常超过38℃,呈弛张热、不规则热或稽留热等,热程多为1~2周;伴有头痛、肌肉酸痛、全身乏力,部分患者有腹泻,多为稀便或水样便。常无鼻塞、流涕等上呼吸道卡他症状。起病3~7日后出现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痛,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患者可闯少许湿啰音。病情于10~14日达到高峰,发热、乏力等感染中毒症状加重,并出现频繁咳嗽,气促和呼吸困难,略有活动则气喘、心悸、胸闷,被迫卧床休息。这个时期易发生呼吸道的继发感染。病程进入2~3周后,发热渐退,其他症状与体征减轻乃至消失。肺部炎性改变的吸收和恢复则较为缓慢,体温正常后仍需2周左右才能完全吸收恢复正常。
   轻型患者临床症状轻,病程短。重症患者病情重,进展快,易出现呼吸窘迫综合征。儿童患者的病情似较成人轻。有少数患者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患者。

并发症

常见并发症包括肺部继发感染,肺间质改变,纵隔气肿、皮下气肿和气胸,胸膜病变,心肌病变,质缺血性改变等。

诊断

1.临床诊断标准:根据卫生部于2003年5月修订的临床诊断标准:
   (1)流行病学史
   ①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②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地区。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超过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和肌肉酸痛、食欲不振、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部分患者可闻及少许湿啰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症状轻,阴影较明显);肺部阴影吸收,消退较慢。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3条,或1(2)+3+4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 (1)+2+4条及以上,或1(2)+2+4+5条,或1(2)+2+3+4条。
   医学观察病例:符合上述1(2)+2+3条。医学观察病例可在指定地点或在家中进行医学观察,在家中隔离观察时,避免与家人密切接触,应注意通风,并由疾病防治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及其他检查,当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应送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2.重症诊断标准:在上述诊断基础上,符合下列标准中任何一项,可诊断为重症病例。
   (1)肺多叶病变或X线胸片48小时内病灶进展>50%;
   (2)呼吸困难呼吸频率>30次/分;
   (3)低氧血症吸氧3~5L/min条件下,血氧饱和度(SaO2) <93%,或氧合指数<300mmHg;
   (4)休克、ARDS减多器官功能不全综合征(MODS) 。

治疗

1.发热>38℃,或全身酸痛明显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给予物理降温措施,儿童禁用水杨酸类解热镇痛药。咳嗽、咳痰可给予镇咳、祛痰药。腹泻者注意补液及纠正水、电解质失衡。有心、肾、肝等器官功能损害者,应采取相应治疗。继发细菌感染,针对性选用适当抗生素。
   2.目前尚未发现针对SARS-CoV的特异性药物。利巴韦林等常用抗病毒药无明显治疗效果。
   3.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为抑制异常免疫病理反应、减轻全身炎症状况、减轻肺损伤及后期肺纤维化,应按指征可适当选用。
   4.免疫治疗:非特异免疫增强剂对本病疗效尚未肯定,不推荐常规使用。

预防

1.控制传染源
   (1)疫情报告2003年4月我国将SARS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范畴。2004年12月新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列为乙类传染病,但其预防、控制措施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方法执行。发现或怀疑本病时,应尽快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隔离治疗:患者对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诊断病例应在指定的医院按呼吸道传染病分别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考虑出院:①体温正常7日以上。②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③X线胸片显示有明显吸收。
   (3)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对医学观察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如条件许可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为期14日。在家中接受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密切接触,并由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日测量体温。如发现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立即以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指定医院。
   2.切断传播途径
   (1)社区综合性预防开展本病的科普宣传;流行期间减少大型群众性集会或活动,保持公共场所通风换气、空气流通;排除住宅建筑污水排放系统淤阻隐患;对患者的物品、住所及逗留过的公共场所进行充分的消毒处理。如果出现SARS暴发或流行,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以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国内交通检疫。
   (2)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避免在人前打喷嚏、咳嗽、清洁鼻子,且事后应洗手;确保住所或活动场所通风;勤洗手;避免去人多或相对密闭的地方。有咳嗽、咽痛等呼吸道症状或须外出到医院以及其他人多的场所时,应注意戴口罩;避免与病人近距离接触。
   (3)医院应设立发热门诊体温≥38℃的发热患者应戴口罩,建立本病的专门通道。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区应设有无交叉的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病房、办公室等均应通风良好。疑似患者与临床诊断患者应分开病房收治。住院患者应戴口罩,不得任意离开病房。患者不设陪护,不得探视。病区中病房办公室等各种建筑空间、地面及物体表面、患者用过的物品、诊疗用品以及患者的排泄物、分泌物均须严格按照要求分别进行充分有效的消毒。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入病区时,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须戴12层棉纱口罩或N95口罩,戴帽子和眼防护罩以及手套、鞋套等,穿好隔离衣,以期无体表暴露于空气中。接触过病人或其他被污染物品后,应洗手。加强医务人员SARS防治知识的培训。
   3.保护易感人群
   保持乐观、稳定的心态,均衡饮食,多喝汤饮水,注意保暖,避免疲劳,足够的睡眠以及在空旷场所作适量运动等,这些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助于提高人体对SARS的抵抗能力。



分享到:
(更新时间: 2016-01-08 本信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专家团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