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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酰氨基酚

  别名:安佳热

性状

棱柱体结晶或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

适应症

适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神经痛、肌肉痛、偏头痛、牙痛及痛经等;也可用于退热,如感冒发热等。

禁忌症


   1.对本药过敏者禁用。
   2.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禁用。
   3.酒精中毒者禁用。

不良反应


   各种不良反应通常与大量长期用药、过量用药(包括中毒量)或伴有肝、肾功能不全等异常情况有关。
   1.呼吸系统:本药有可能使对阿司匹林过敏患者的支气管痉挛加重。国外资料报道,本药引起的哮喘,可能是呼吸道上皮细胞表层黏液及鼻黏膜黏液中抗氧化剂(谷胱甘肽)被本药代谢产物耗竭所致。
   2.精神神经系统:常规剂量下本药对情绪无影响。
   3.消化系统:本药的胃肠刺激作用小,短期服用不会引起胃肠道出血。已有数例服用本药导致肝毒性的报道,甚至可引起肝功能衰竭、肝坏死。
   4.肾脏:长期大剂量服用本药可致肾疾病,包括肾乳头坏死性肾衰竭,尤其是肾功能低下者,可出现肾绞痛或急性肾衰竭(少尿、尿毒症)。肾衰竭也可能继发于本药引起的肝功能损害。
   5.血液:罕见血液系统的不良反应。偶有引起血小板减少症(包括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的报道。其他还有溶血性贫血、粒细胞缺乏、全血细胞减少、浆细胞增多、血小板增多、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及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
   6.代谢/内分泌系统:动物实验表明,大剂量本药能抑制甲状腺功能和精子生成,但还不能确定与临床的关系。国外有引起低体温的报道。
   7.皮肤:少数病例可发生过敏性皮炎(皮疹、皮肤瘙痒等)。国外有发生血管性紫癜、急性全身性疱疹样脓疱病、乳头样斑丘疹的报道。罕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
   8.肌肉骨骼系统:国外用本药做激发试验有引起横纹肌溶解症的报道。
   9.尚无本药致癌的报道。

如您在使用药品过程中有任何不适,请及时咨询医师或药师;如不适严重或没有消除,请您及时就医。

注意事项


   1.对阿司匹林过敏者对本药通常不发生过敏反应。但有报道,在因阿司匹林过敏发生哮喘的病人中,少数人(小于5%)在服用本药后发生轻度支气管痉挛性反应。
   2.肝病或病毒性肝炎、轻至中度肾功能不全者、严重心、肺疾病患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患者慎用。
   3.与葡萄糖醛酸结合是本药在体内生物转化的主要途径,这条途径在婴儿出生数周后形成,故本药在新生儿体内可能排泄缓慢,毒性相对增强。3岁以下儿童因肝、肾功能发育不全,应避免使用。但国外资料认为,本药对儿童并无特殊影响。
   4.本药可通过胎盘。妊娠期间长期使用已有引起新生儿肾衰竭的报道。故孕妇应慎用。
   5.本药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虽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药及其代谢产物排出,但不推荐哺乳期妇女使用。
   6.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
   (1)血糖测定:应用葡萄糖氧化酶/过氧化酶法测定时可出现假性低值,用己糖激酶-6-磷酸脱氢酶法测定时无影响。
   (2)血清尿酸测定:应用磷钨酸法测定时可出现假性高值。
   (3)尿5-羟吲哚醋酸(5-HIAA)测定:应用亚硝基萘酚试剂作定性过筛试验时可出现假阳性结果,定量试验不受影响。
   (4)肝功能试验:单次大剂量应用(大于8~10g)或长期应用较小剂量(一日用量大于3~5g)时,凝血酶原时间、血清胆红素浓度、血清乳酸脱氢酶浓度及血清氨基转移酶均可增高。
   (5)使用YSI葡萄糖分析仪时可出现假阳性结果。
   7.用药前应注意检查肝、肾功能,对长期较大剂量用药者应定期复查(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等)。

用药前,需告知您的医师或药师,您的过敏史、手术史、病史、正在使用的药品及采取的治疗;是否处于妊娠期、是否准备怀孕或处于哺乳期等相关信息。

此药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您咨询医师或药师,或查看药品说明书。

其他注意事项请您咨询医师或药师。

用法与用量

药物的剂量因人而异,请您遵医嘱或药品说明书使用。下面是常用剂量,如您的用药剂量不同,请您不要未经医生允许擅自更改剂量。


   成人
   常规剂量:
   1.口服给药:一次0.3~0.6g,一日4次或每4小时1次;一日不宜超过2g。用于退热时疗程通常不超过3日,用于镇痛时疗程不宜超过10日。缓释片用法:一次0.65~1.3g(即1~2片),每8小时1次。一日不超过4g(即6片)。
   2.肌内注射:一次0.15~0.25g。用于退热时疗程通常不超过3日,用于镇痛时疗程不宜超过10日。
   3.直肠给药:一次0.3g,若持续高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1次。24小时内不超过1.2g。
   肾功能不全时剂量:慢性肾疾病患者不必调整剂量。建议对轻度肾衰竭(肾小球滤过率大于50ml/min)者每4小时给药1次;中度肾衰竭(肾小球滤过率为10~15ml/min)者每6小时给药1次;重度肾衰竭(肾小球滤过率小于10ml/min)者每8小时给药1次。给药的间隔时间视肾功能损害程度顺延。
   老年人剂量:虽然老年患者的半衰期延长,但不必调整剂量。
   透析时剂量:血液透析后应补给1次维持量。
  
   儿童
   1.口服给药:一次10~15mg/kg或一日1.5g/m2(分次服),每4~6小时1次。3~12岁小儿每24小时不超过5次,疗程不超过5日。
   2.直肠给药:3~12岁小儿,一次0.15~0.3g,一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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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6-01-06 本信息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专家团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