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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急救不担责」,是“好人法”的细化

2021-08-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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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进行了《医师法》草案的第三次审议。

本次草案,进一步充实了对医师的保障措施,明确了「在公共场所,医师若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急救不担责」的背景

 

近年来,许多医护人员会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有一些医护人员因为救助成功,获得了来自患者及其家属的称赞和广大公众的好评。

但是,也有人员因救助失败,反而遭到了患者家属的恶评,甚至还有实施急救的医护人员被告上法庭,要追究其相关责任。更令人心寒的是,有网友对未能回天的急救,作出了“不是金刚钻、别揽瓷器活”的讽刺。

本次《医师法》的草案,便就此方面,充实了对医师的保障措施。

草案明确指出,「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好人法”的重申,更是针对急救行为的激励良方。

 

「急救不担责」的依据

严格说来,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内对突发的危急病人实施急救,并不属于职业责任。

医护人员的职业责任,乃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承担相应的特定工作」的责任。其最明显的标志,是自身所做的工作能够得到相应的报酬。

而医护人员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显然不是为了报酬,亦不受医疗机构的指派和安排。

医护人员的急救,是由于拥有医疗方面的特长,再加上出于个人的良善之心及职业自信、职业道德等,身处医疗条件、技术能力不允许的情况下,对本无救助义务的患者实施的急救行为。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医师急救不担责」其实一直存在。已经废止的《民法总则》第184条,便有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类“好人法”条款,对于依法维护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回应“好人难当”“好人流汗又流泪”等社会现象,曾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生效的《民法典》184条,再次完整呈现了这一规定。

该情况,实际上也为《医师法》提出「医师急救不担责」的条款,提供了充分的立法依据。

 

「急救不担责」的意义

 

从医疗专业的方面来看,由于实施急救行为受到时间、条件、能力、精力等方面限制,同时也与患者的病情、年龄、体质等情况存在关联,因此,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不一定都能成功。所以,从法律角度明确「医师参与此类急救可免责」,可以为他们免除后顾之忧。

而允许和鼓励比普通群众懂得更多一些的医师参与急救,既能够彰显社会文明,有助于营造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社会氛围,还能体现制度文明和法制进步。

若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层面来看,立法规定「医师急救不担责」,更是利远大于弊。

“与人为善”“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等,本就是中华民族一直延续和倡导的优良传统。

医师的急救,造成受助人的损害,只是急救的其中一个结果,而挽救患者的生命则是另一种结果。

「医师急救不担责」,并非纵容实施急救的医师漠视生命,也不是全然无视受助人的正当权益,而是从最大程度上尊重医疗科学、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以人为本的原则。

 

结语

 

「医师急救不担责」这一条款,能够鼓励更多医护人员在他人生命遭遇不测时积极行动,让更多的生命个体都能够得到救助。

这对于唤醒社会良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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