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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保健食品”?

 尽管目前各国官方文件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不仅相同,但以下四点是一致且必需明确的。这也是科学看待保健食品的理论基础。

 第一、保健食品首先一定是食品。换言之,保健食品必需具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的作为食品所应具备的所有特征,即(1)可供人食用或饮用;(2)无毒、无害,即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及慢性危害;(3)至少包含一种营养素;(4)具有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等。

 第二、保健食品一定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食品。保健食品必须具备至少一种可被整体实验所验证的特定而确定的保健功能,并以此与普通食品区分开。这其中包含两层基本含义:首先,这种特定保健功效在管理上可以作为食品的功能被受理;其次,这种保健功能必须是明确、具体和有针对性的。更需被强调的是,这种保健功效不仅基于有科学依据的配方及用量,还必须明确其功效成分,更要经科学验证证实有效。任何单纯基于所谓“理论推导”而未经科学验证的“功效”是不能被接受的。

 第三、保健食品必须与药品区分开。保健食品对人体的保健作用,应定位于“调理”和“预防”,而非“治疗”,这点与药品存在根本性的不同。虽然,保健食品并非不能应用于疾病群体,但其非治疗的辅助调理的作用并不因此而改变。任何采用保健品替代药物治疗的做法均并被认为是一种可导致严重后果的危险行为而被禁止。

 第四、保健食品的应用范围远远小于一般意义上的普通食品。保健食品的应用对象是某特定人群而非全体人群。这当然不排除某些保健食品可能拥有较为广泛的应用群体,但可以肯定的说,适宜于全体人群的保健食品是不存在的。

 走出误区—保健食品能替代食谱和药品吗?

 误区1:“用保健食品替代正规的治疗药品”,结果耽误治疗,甚至导致病情恶化;

 误区2:“用保健食品替代一般食品”,结果导致能量及营养素摄入缺乏或失衡,甚至导致营养不良

 误区3:“在没有任何指征的情况下,使用保健品”,结果难以收到应有的保健效果,并导致更多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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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 2012-12)
主编:  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