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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乡村医生问题的政策建议

2013-03-18 

村医定位
  农村基层医生是村医而非乡(镇)医:交通便利的平原地区乡镇卫生院在整个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实际上已无足轻重。对于这些地区,卫生院合理的发展方向是两个:一部分变成不设住院床位的门诊部,变成和村医功能一样的基层医疗机构;一部分有条件的走向二级医院。政策上不应再强化卫生院。由此引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不应该搞乡村一体化管理,在乡村一体化体制下,一方面村医是卫生院下属,另一方面村医没有国有事业单位身份,这使得村医成为受卫生院管理和控制的体制外人,既是最底层、又在体制外、还被管理,当然就成为最弱势群体:有义务和责任,但却没有权益和保障。
   坚持村医个体行医或自主合伙行医制度;保持个体村医之间的相互竞争,给村民以较大的自由选择权。
   改进村医培训方式,稳步提高村医技术和服务质量
  通过政府定期组织在岗培训和鼓励村医自主培训的方式,逐步把村医培训为农村地区留得住、养得起、用得好的全科医生。对于村医的自主培训,政府可以适度补贴。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或组织村医培训工作。
   完善村医服务购买机制
   积极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提高门诊筹资额,力争达到农民门诊费用补偿率在60-70%的水平;有条件的地区门诊推行“村医守门人+按人头付费”制度,或者其它适宜的(比如门诊个人账户)付费机制。村民自主选择服务村医,鼓励村医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确定公卫服务项目,大部分现行公卫项目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健康档案也采取按人头付费,或者打入个人门诊账户的做法,由村民自主选择服务村医;鼓励村医购买商业保险防范医疗风险,合理测算村医所面临医疗风险,政府适度补贴,政府该项补贴亦采取按服务人头支付方式,或者打入村民个人账户的做法。
   完善村医药品购销政策
   省级集中招标可以继续进行,放弃零差率政策,以招标价格作为医疗机构最高零售价。恢复村医自主购销药品的权利,实际药品采购价由村医和供货商自主谈判确定,政府不做干预。零售价亦由村医自主确定,批零差价归村医所有。这样村医可以合法获得卖药收益弥补医疗服务收费之不足。建议把合理用药宣传和教育纳入公卫项目,鼓励村医向村民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不定期对村医进行适用的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培训。
  朱恒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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