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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

2019-04-16  来源:

cnpharm

    本报北京讯 (实习记者康绍博) 4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

    《通知》指出,要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和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实现药品使用信息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共享等功能,覆盖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监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在数据分析和深度挖掘基础上,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医保、药监等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强化数据信息共建、共享、共用,持续有效保障药品供应,更好促进“三医”联动。

    《通知》强调,要加强统筹规划,有效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医疗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学协会等机构的作用,稳妥有序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在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完善基础数据,加强证据质量分级研究,建立健全药品技术评价与药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和多维分析模型,促进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科学运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与医保、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共享,促进完善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药物政策,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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