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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详解新农合大病保障热点

2013-02-18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记者 叶龙杰□
  
   近期,媒体高度关注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简称大病保障),也有读者打电话到本报咨询大病保障具体报销比例等。为此,卫生部医改办信息组组长、药政司副司长姚建红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厘清了大病保障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间的关系,对群众关心的大病保障水平等热点问题作出了解读。
   大病保障≠大病保险
   姚建红表示,大病保障是在新农合内,针对特定重特大疾病救治,为参合者建立的医疗保障机制。而大病保险是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为参合者、参保者建立的一项基本医保制度性安排。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2010年,大病保障针对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率先启动试点;2011年,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农村儿童“两病”保障试点,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保障工作;2012年,卫生部又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血友病、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范围。各地新农合对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相关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
   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则是大病保险实施的起点。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在参合(保)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姚建红说,大病保险政策是以参合(保)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作为报销标准,而卫生部已经开展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是以病种作为切入点,在操作方式上有所不同。具体来讲,在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优先将20种重大疾病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居民,其救助还应与民政部门的救助工作相衔接。力争通过上述措施叠加,有效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各地保障范围和水平各有特色
   姚建红说,各地在积极推进大病保障工作中,分别根据本地区实际,有针对性地出台配套的大病保障政策,在保障范围及保障水平上也各不相同。
   比如,江西省全面完成国家要求的20种重大疾病和白内障共21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任务,二级、三级定点救治医院住院定额标准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70%;对符合条件的白内障、唇腭裂、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6种重大疾病实行全省免费救治,同时全面提高宫颈癌、乳腺癌等其他15种重大疾病补偿比例。
   青海省将本地区多发病——中晚期肝硬化列入大病保障范围,使保障病种扩大到21种。该省按城乡居民人均50元标准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首先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常规报销,然后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基金中按单病种费用限额、定额标准进行二次补助,使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70%。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属民政救助对象的,给予救助报销,使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
   山东省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从新农合基金中直接列支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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