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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口病疫情处置规范发布

2012-06-22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郑灵巧)6月21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对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作出明确界定,并就进一步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特别是做好手足口病聚集性疫情和暴发疫情应对处置提出了规范化要求。《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同时印发。
  
   《规范》称,聚集性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但不足10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班级(或宿舍)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3例及以上但不足5例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家庭发生2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暴发疫情是指一周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和小学等单位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或暴发疫情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区)疾控机构报告。县(区)疾控机构接到聚集性、暴发疫情报告,或发现聚集性、暴发疫情,应及时调查核实做好记录,并对核实确认的暴发疫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发生聚集性疫情,县(区)疾控机构应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处置。发生暴发疫情,县(区)疾控机构应立即对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病例搜索,时间为自首发病例发病前一周至调查之日,并填写《手足口病暴发疫情调查主要信息登记表》,上报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每起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规范》要求,当发生多起聚集性疫情或发生暴发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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