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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产假从90天延至98天

2012-05-08  来源:《北京晨报》

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保规定 产假从90天延至98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6周产假
   据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 陈菲 王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调整禁忌劳动范围
   问: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规定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放在附录加以列示,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了调整:一是为突出孕期和哺乳期的保护,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考虑到《劳动法》仅规定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三是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缩小了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产假从90天延至98天
   问:规定对产假假期作了哪些规范?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劳动法》规定为“不少于90天”。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从有利于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母乳喂养的角度,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关于“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将生育产假假期延长至14周(即98天)。
   对女职工流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仅原则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掌握的休假时间长短不一。为保障流产女职工的权益,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流产假的档次划分,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明确规定生育津贴
   问:《规定》对产假待遇作了哪些规范?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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