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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12年1月实施

2011-11-30  来源:政府门户网站

11月29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经省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的《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参保范围。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统筹层次。规定生育保险实行州(地、市)级统筹。
   (三)基金征缴基数和比例。规定生育保险费统一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生育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不超过300%,低于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依据西宁市试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四)生育保险待遇。为体现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性,《办法》统一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女职工因生育产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在产前、产中、产后的常见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办法》规定将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因实施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给予的生活费用。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于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或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因用人单位能够及时、足额地兑付职工工资,因此规定这些单位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在90-180天之间。主要假期有产假、晚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对符合生育规定的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即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五)生育保险结算办法。生育保险住院分娩(包括顺产、器械产、剖宫产)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的方式,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六)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职工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高新荣介绍,《办法》的亮点在于,扩大了覆盖范围;降低了缴费费率;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特别是新增了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额支付,这将大幅度地提高生育妇女的医疗费报销水平。(记者/叶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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