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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确定基层一般诊疗费标准

2011-11-17  来源:健康报网

本报讯 (记者肖云昌)近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联合下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指一次医嘱)10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次6元。不再单独设立药事服务费,不再执行合并的原项目收费标准。该标准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含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皮下输液、静脉输液、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含门诊、急诊及其为患者提供就诊设施条件、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费清单,以及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配制、一次性输液器、吊瓶、采血器、注射器、过滤器等消耗材料;不得收取门诊躺椅费;在注射过程中因漏水或堵塞而需更换注射材料的,不得另行计费。
   江西省规定,一般诊疗费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开展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先行执行。参保、参合人员在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和支付方式由省级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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