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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展情况的通知

2011-11-14  来源:内蒙古卫生厅

各盟市卫生局:
   为加快推进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工作,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进展情况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1〕977号)要求,从2011年10月开始,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进展定期上报制度
   从2011年10月开始,各盟市逐级建立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制度,并于每月1日将上一月本地区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表(见附件),纸质报表盟市卫生局分管局长签字并盖章后传真至卫生厅基层卫生管理处,如遇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
   二、工作要求
   1.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建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是一项需要不断补充、更新和完善的长期工作。初次建档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要求填写相关内容,重点填写居民健康档案封面各项内容,个人基本信息表各项内容,健康体检表中的一般状况、生活方式、脏器功能、查体、现存主要健康问题、主要用药情况等内容。以上重点内容是初次建档的必填项目,将作为考核建档质量的依据。对于健康体检表中带有星号标识的内容,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服务过程中逐步完善。为孕产妇、儿童、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提供的卫生服务,要按照相关服务规范要求,记录相关信息,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2.加快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工作进度。2011年,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目标任务是建档率达到50%左右。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广泛动员各方力量,通过门诊服务、入户服务、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途径,扎实提高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加快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并及时将已建居民健康档案录入计算机。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信息化工作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参与。
   联系人:王 瑾
   联系电话:0471—6944128、6935186(传真)
   邮 箱:wangjin2008gL@163.com
   附件:盟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进展月报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自治区医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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