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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职防法修正案草案

2011-06-28  来源: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6717/201106/52189.htm


   本报讯 (记者孟庆普)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将进行“大修”。6月27日开始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据悉,社会反映强烈的职业病诊断难是此次职防法修改的重点。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当天向会议作了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职业病诊断存在两难
   陈竺说,职业病诊断是归因诊断,除了依据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外,还要综合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因素。实践中,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议解决途径等的规定。
   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
   据了解,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为此,修正案草案消除了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一方面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职业病诊断可参考劳动者自述
   修正案草案明确,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了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该草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
   仲裁制度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修正案草案简化了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目前,职业病诊断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法定的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再延长15日。
   为保证职业病诊断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该草案对职业病诊断中相关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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