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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

2011-05-30  来源:北京晨报


   昨天,北京市人保局发布医保新政《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本市参保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这项新政进一步放宽了医保待遇报销期限,填补了新生儿自出生到参保的空白期,实现了“一小”医保的无缝对接。
   新政同时规定,当年取得本市户籍、并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不必等到次月再享受待遇,而是参保当月就可报销医药费。
   新生儿医保无缝对接
   按照原有规定,城镇新生儿参保缴费后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参保前的费用只能自负。新政策则明确规定: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至90日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连续参保缴费可以连续享受门诊报销等“优惠”待遇。
   新生儿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出具《出生证明》,社保所将查验《出生证明》上的新生儿出生日期。
   北京市人保局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新生儿自出生到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新生儿出生后患重症医疗费用大,家长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此次新政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到参保缴费的空档期,完全实现了“一小”医保待遇享受的无缝对接。
   参保当月可报医疗费
   根据原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当年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即:当年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且90天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可以享受医保待遇,此前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这部分人群既包括了“一小”中的新生儿,也包括了外地进京当月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此次新政策放宽了医保待遇享受期限,将城镇居民参保当月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明确规定: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今年费用可追溯报销
   据介绍,此次新政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当月或者新生儿从出生日到参保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追溯报销。具体报销途径是,参保人员持医疗费用单据去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手工报销。
   新生儿参保流程
   1.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此外财政补贴460元)。
   报销内容
   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门(急)诊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温馨提醒
   参保“有效期”90日 过期没法报销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政策实施后,如果未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办理当年的参保缴费手续,这也意味着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如果错过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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