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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生效

2011-05-06  来源:http://news.39.net/shwx/201156/1682944.html

导读: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5月1日起,醉酒驾驶,可判处1—6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侯光辉是河南省舞钢市后营村五组村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1年5月4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驾驶豫DB1365号黑色奇瑞小轿车沿河南省舞钢市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山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相关同志介绍,为依法及时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作出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诉局在5月5日上午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员快速审查案卷,从阅卷、提审、制作法律文书用了三个小时就将该案起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5日下午舞钢市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为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员还对旁听人员做了法制教育,指出醉酒驾驶车辆的危害性,告诫旁听人员酒后莫开车。
   案例:渝苏浙三地起诉首例醉酒驾驶案
   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廖星华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重庆市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起诉的刑事案件。
   5月1日零时15分左右,江苏省洪泽县某钢管厂客户经理高某因醉酒驾车,成为江苏首例危险驾驶案。5月3日,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天,洪泽县检察院将此案提起公诉。
   5月3日,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车致5人受伤的胡飞提起公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而被起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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