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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过期食品处理长期混乱 违法者最高可判死刑

2011-04-20  来源:北京日报

“染色馒头”事件相关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继冠生园“月饼重生”之后,“染色馒头”事件再次折射了过期食品处理监管漏洞。据悉,上海市将出台针对“临过期食品”的管理规则。
   过期食品处理“看心情”
   我国法律对于过期食品的去向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仅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食品的保质期和销售日期,如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这种不清晰的界限加上监管不力,导致了过期食品处理长期处在混乱状态。
   据了解,大部分商场和超市通过协议退货的形式,把过期或者临近过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企业,这就给生产企业将过期产品重新用于原料再生产留下了可乘之机。
   在收到过期食品后,有的生产企业使用专门的环保焚化炉将过期产品进行烧毁,但成本较高且存在烧毁后的垃圾处理问题;有的企业将过期食品粉碎做饲料或者直接当垃圾扔掉,也存在霉变饲料或污染环境的可能;个别不良企业经过隐藏、更换日期或者作为原材料将过期食品二次加工后重新上市。
   消费者受害可十倍索赔
   销售过期食品是对消费者的欺诈,不论购买者还是食用者,因过期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都可要求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赔偿损失。同时,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的权利,这是针对食品经营的特别重要性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责任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是有所区别的:生产者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因为通常情况下该行为是生产者故意为之,不可能对此完全不知情。
   而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因为对于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专业问题,销售者在进货时只能从食品标识等形式上进行审查,如果销售者无法得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违法之徒最高判死刑
   按照法律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可处500元至1万元罚款。除此之外,如果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如果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触犯该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链接
   食品过期是指超过了食品保质期,而保质期一般是企业根据食品的原材料、配方、制作方法和其他特点自行确定的。
   理论上,企业应进行严格的试验,然后把试验中得来的保质期再乘以0.7或0.8,以得到一个相对安全的期间。但实践中,大多数企业没有进行相关试验,甚至个别企业在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实际的生产日期,造成“提前出生”的现象。因此,单一的保质期仍然是一个模糊的名称,并无法完整地表现食品的质量状态。
  借鉴
   美国食品包装上一般会根据食物的性质来标明四种日期。其中,食品外包装箱上都必须标明“销售截止日期”,这样就会给消费者购买后的食用、储存留有余地;“最佳口味期”是指食品味道或者质量的最佳时间,通常消费者更乐于购买该日期之前的食品;“食用期”接近于我国的保质期,是食物的最后食用日期;“封箱包装日期”与消费者关系不大,主要便于出现问题时进行追究。
   日本有专门处理过期食品的企业,这些企业将过期食品制成饲料、肥料,或者发酵产生甲烷,作为工业能源。70%的过期食品能够得到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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